问题 | 犯人和人犯的区别 |
释义 | 人犯是指依照法律应当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或已经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刑事被告人。与犯人不同,犯人是指已决罪犯。 人犯在旧时指诉讼案件中的被告和涉嫌者。犯人就是已经定罪的罪犯 一、判拘役的罪犯可以取保候审吗? 不可以。取保候审,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施。由此可见,取保候审是案件在刑事诉讼期间采取的强制措施。对已判决的、服刑的,此时刑事诉讼活动已经结束,因此拘役的罪犯不可以取保候审。 二、看守所犯人没钱可以联系家人吗? 看守所犯人没钱会联系家人。根据法律规定,犯人在被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是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的。因此看守所犯人没钱是可以联系家人的。人犯近亲属给人犯的物品,须经看守人员检查。看守所应当对罪犯的来往信件进行检查,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也是可以扣留的。 三、特殊自首的主体是什么 一、特殊自首指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这一规定从立法上放宽了自首的成立条件,扩大了自首的适用范围,是对自首制度的补充和完善。与一般自首应具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两个成立要件相比,以自首论的成立条件只需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即可。 由于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受限,因此不可能做到自动投案,但其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这说明犯罪分子在其他罪行的供述上具有主动性,由于这一供述的主动性与投案的自动性有一定的相似性,从而成为立法上确立以自首论的理论依据。笔者下面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的有关规定及司法实践中碰到一些问题,围绕以自首论的成立要件,浅谈对以自首论的理解和适用并提出一定的意见和建议。 二、特殊自首的主体范围有哪些 依照《刑法》和《解释》的规定:以自首论的主体范围,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专指因刑事犯罪而被采取强制措施或处罚的人身自由受限的人。所谓强制措施,是指逮捕、刑事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和拘传。同时,对于在侦查中受到依法传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也符合以自首论的主体范围。所谓正在服刑,是指人民法院的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对犯罪分子正在执行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对于被判处拘投、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假释、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间、假释期间、监外执行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也符合以自首论的主体范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条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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