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居住权的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确定或者约定。未明确规定期限的,推定居住权的期限为居住权人的终身。这是因为居住权是用来供没有房子的人居住的,所以如果权利人对房子的居住权没有约定,就应该理解为与他们的生命共存。 居住权的期限,可以自行设立,5年、10年、20年均可,也可是终生。如果是终生有效,那么不到去世,居住权就不会消失。需要说明的是,不是长期居住就能获得“居住权”。 居住权是一项由民法典设定的用益物权,属于物权,租赁权性质是一种契约关系,属于债权;居住权是为了保障居住权人的居住目的而设立的,其不得转让、继承,租赁权是通过租赁合同而产生的一项债权,经出租人书面同意可转租;居住权无最长期限限制,租赁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居住权的设立以订立书面合同并登记为前提,租赁权的设立可采取非书面形式(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综上,居住权是由民法典设定的一项新型用益物权,是为了保障居住权人的居住目的而设立的,其不得转让、继承,居住权设立以订立书面合同并登记为前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