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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父母拿走女儿的彩礼合法么
释义
    父母不可以独吞女儿的彩礼钱。你对象是站在你这边的。你和你对象用各种理由再说服她爸妈。说服不了再报派出所。如果派出所和稀泥就上报法院。彩礼钱百分之百可以拿回来。同居是同居,彩礼是彩礼。彩礼不是补偿她爸妈的,如果说好给十四万,带回来十万,就必须做到!爸妈独吞女儿的彩礼钱是不合理的。不讲信用!以后你对象怀孕、生孩子、养孩子都需要钱,给了她爸妈,以后你对象在孕育孩子其间没工作,将一毛钱都没有来防身,以后有开销,只能张口问你拿。未婚同居分手后彩礼应当全部返还未婚同居分手后给付的彩礼是否应当返还、如何返还,可以从给付彩礼的法律性质、责任分配原则以及影响行为效力的因素等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给付彩礼是以结婚作为撤销条件的赠与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有人据此认为凡涉及身份关系的协议便不受法律保护。笔者认为,这样的理解有失偏颇。准确而言,该条阐明的精神应该是:
    (1)身份关系不能成为合同的标的或当事人的义务。即民法不得干涉公民基本人身自由及身份关系不得强制执行。因而以结婚、收养、监护等确立、变更身份关系为义务的双务合同以及单务合同均属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2)是否设定、变更身份关系可以成为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合同行为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条件的特征,一般认为具备以下几个方面: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必须是当事人约定而不是法定的事实;必须是合法的事实;不得与合同内容相矛盾。本案中,身份关系作为条件是否具备合法性是必须考量的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5条“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为该民事行为无效”的规定,以强制的“不得或必须的结婚、收养、监护”作为条件无疑是违背法律宗旨的,由此设定的民事行为不是民事法律行为,不受民法保护。但是,以“是否设定、变更身份关系”为条件来设定一定民事行为,由于其实际并未干涉合同相对人及他人的人身自由,故无违法性可言。身份关系完全可以成为附撤销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同时,在试图举出反例的过程中,我们也越来越清晰地认识到,这种身份关系的撤销条件,其实恰与行为的目的相反,当事人所做的行为,其实都在善意地促成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实现。而当撤销条件出现时,此目的已不能实现,此时恢复原状既是一种无奈的选择,也是法律的必然。在本案中,给付彩礼的行为正是“以缔结婚姻关系并共同生活为目的”、“以不缔结婚姻关系及有名无实的婚姻为撤销条件”的赠与,对于这一点,实际上从风俗习惯及社会认知的角度看,王、周双方都是明知的,双方收受彩礼的同时已经达成了附撤销条件的赠与合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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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4 7:0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