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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个人申请工伤认定单位不给盖章怎么办
释义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职业病进行行政确认的行为。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受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劳动关系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和初次治疗病历复印件。如果申请材料不完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要求补齐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超过时效或未能补正的将被拒绝受理。对于不服受理决定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
    一、申请工伤认定厂方不盖章怎么办?
    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来确认。
    性质特点
    1.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2.属于行政确认行为。确认的结果有四种:是工伤,非工伤,视同工伤,不视同工伤;
    3.属于须申请的行政行为。“不申请,不认定”是工伤认定程序的特点;
    4.单位、职工或其近亲属一方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进行行政诉讼。
    需要材料
    单位和个人申请工伤鉴定须提供:1.工伤认定申请表;2.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3.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4.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及初次治疗病历复印件。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齐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不予受理
    1.对于工伤认定未能提交充分资料,同时在行政机关发出补正通知书后规定时间内未能做出补正的,工伤认定机关理应不受理。
    2.对于工伤认定超过申请时效的,除特殊原因外(具体指劳动关系的确认、医疗尚未终结等),工伤认定机关可以驳回申请,不予受理。
    3.伤者或者伤者家属、用人单位对所申请的不予受理的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于60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高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90日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结语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是否属于工伤进行确认的行政行为。申请工伤认定时,须提供完整的材料,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受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劳动关系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及初次治疗病历复印件。如申请材料不完整,工伤认定机关将要求补齐。若工伤认定申请超过时效或未能补正资料,机关可能不予受理。对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可进行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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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13:44: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