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一定。 律师函不是起诉书,也不是判决书。它只是告知你对方的态度、诉求等。 收到律师函应积极应对,和对方协商解决。如果置之不理,对方可能采取下一步行动(起诉)。如对方已起诉,也可协商解决的。 关键要积极应对,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不论是协商还是诉讼,都对自己有帮助。 律师函,是指律师接受客户的委托就有关事实或法律问题进行披露、评价,进而提出要求以达到一定效果而制作、发送的专业法律文书。 律师用律师函对某一事实进行法律评价和风险估计,其目的在于以法律尺度和律师的判断,对送达对象晓之以法律事实,动之以利弊得失,让送达对象得出自己的“法律评价”,即“传法达意”。 律师函的本质是一种委托代理进行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对于诉讼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它存在两层法律关系: 1、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授权委托关系,这一层面是核心的法律关系; 2、律师与受送主体之间的代为函告的法律关系。 律师函应根据委托人的合理要求而给予对方通知或在适当的范围之内向送达对象解释事由,以便送达对象做出决定。 如果收到律师函,需要明确以下几点: 1、律师函是表明纠纷的一方已经对你们间的纠纷准备诉讼到法律的一个提前告知。 2、律师函本身不会产生法律后果的,只是一种警示。 3、如果不想打官司,收到律师函之后与对方协商一下如何解决纠纷。 4、如果认为自己没有问题,也不怕对方起诉,那么对律师函就不需要管了。 5、律师函是对方在起诉前的协商行为。 6、如果不履行律师函的话,对方可能会起诉到法院。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第五十三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