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出具动物检疫证明是什么行为 |
释义 | 出具检疫证明属于行政许可行为。行政许可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动物检疫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但它是由兽医、兽医技术行为和准行政行为作为其基础和构成要件的。动物检疫中的兽医职业行为是指检疫人员对动物实施临床健康检查时,通过动物的表现(如动、静、起、卧、立及精神状况,饮水、食欲情况等)是否正常,体温、脉搏、呼吸是否在正常生理指标范围内,以及通过检查特定部位(如淋巴、肌肉、内脏等组织器官)的病理变化,从而得出临床是否健康结论的兽医职业行为;当有必要使用仪器设备,依据相关技术标准和科学的方法对动物疫病进行检查、定性时,该行为即为兽医技术行为;检疫人员的查证验物(如查验免疫证明、消毒证明、动物疫病及抗体检测证明等)的行为,则为准行政行为。官方兽医根据上述行为的结果,出具法定的动物检疫证明后,动物检疫才最终成为行政执法行为。由此可见,必须有兽医职业行为、兽医技术行为和准行政行为作为基础和前提,并按照检疫技术规范、行业标准和有关程序,动物检疫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果。 动物检疫是国家确认的行政许可类行为。依法开展动物检疫工作,维护正常动物检疫管理秩序,就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实施动物检疫。为此,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精神,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健全机构、明确职能、理顺关系、完善法规,逐步建立起科学、统一、透明、高效的兽医管理体制和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运行机制。在推行官方兽医制度的基础上,不断提升官方兽医的执法监督能力。从而使动物检疫工作迅速走上法制化、标准化、规范化的轨道,有效防止动物疫病的传播和流行,确保畜牧生产健康发展和动物源性食品及公共卫生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并取得检疫证明后,方可从事上述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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