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效还是可撤销? |
释义 | 欺诈订立的合同需具体情况判断。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无约束力。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可撤销,受损害方可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 法律分析 受欺诈而订立的合同需要看具体情况。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拓展延伸 无效与可撤销:权威解读和实践应用 无效与可撤销是法律领域中重要的概念,它们在权威解读和实践应用中扮演着关键角色。无效指的是某项法律文件、协议或行为在法律上被视为没有法律效力。而可撤销则表示某项法律行为可以被某一方当事人单方面撤销或取消。权威解读方面,法律专家通过研究相关法律条文、先例以及法律解释,为无效和可撤销提供了明确的定义和适用范围。在实践应用方面,律师们需要根据具体案件和法律要求,评估和判断某项行为的无效性或可撤销性,并为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法律建议和辩护。因此,深入理解和正确运用无效和可撤销的概念对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和维护法律秩序至关重要。 结语 在法律领域中,对于受欺诈而订立的合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如果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该合同将被视为无效,即没有法律约束力。而如果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该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无效和可撤销是法律领域中重要的概念,正确理解和应用它们对于维护当事人权益和法律秩序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无效合同是可撤销合同吗 无效合同不是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指的是合同不具备生效的要件而且不能补救,对当事人自始不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而可撤销合同是针对已经生效的合同而言的,即该合同虽然已经生效,但由于订立时存在某些瑕疵,当事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其法律效力。两者是完全不同的合同。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一样吗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不一样,主要的区别有五点,分别是: 一、产生的原因不同。 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诈胁迫且不危害国家利益;而无效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欺诈、胁迫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损害公共利益,损害第三人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 二、认定程序的启动不同。 可撤销合同中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因此撤销权人有权决定是否撤销合同,其他机关、团体、个人都无权干预;而无效合同在内容上常常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因此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有主动干预权。 三、法律效力不完全相同。 无效合同虽然合同已经成立并存在,但是自始自终都是无效的,它始终无法转变为有效合同,因此也是一种绝对无效的合同。可撤销合同并非绝对无效,其在未被撤销前仍然是有效的,保持着法律效力,只是法律赋予一方当事人享有撤销权。 四、法律责任不同。 无效合同不但自始至终不能产生法律效力,而且有关当事人可能还要对其行为承担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一般是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而可撤销合同是根据享有撤销权一方当事人的主观意愿而决定其法律义务和责任的。 五、期限限制不同。 对于可撤销合同,撤销权人如果要行使撤销权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超过行使期限,撤销权人丧失撤销权,不得行使撤销权,此时合同有效;而无效合同则不存在期限的限制,其自始至终都是无效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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