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通过巡查、举报,发现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 的电力设备的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法律依据: 《供电营业规则》 第一百条 第四款 擅自使用已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手续的电力设备或启用供电企业封存的电力设备的,应停用违约使用的设备。属于两部制电价的用户,应补交擅自使用或启用封存设备容量和使用月数的基本电费,并承担二倍补交基本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其他用户应承担擅自使用或启用封存设备容量每次每千瓦(千伏安)3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启用属于私增容被封存的设备的,违约使用者还应承担本条第2项规定的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