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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换工作地点社保和公积金怎么处理
释义
    一、换工作地点社保和公积金怎么处理?
    公积金与社保一样,都是有一个个人专属账户的,而且这个账户也不存在时限要求,不会清零,不会完全划入统筹账户。所以,无论大家在换了工作之后没有继续缴纳公积金,其实对于公积金账户影响不大,等待重新入职缴存即可。社保必须由法人单位社保参保,公积金也是需要法人单位代缴代扣的。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公积金同样是可以转移和退出的。如果有小伙伴跨地区工作,这时候公积金一样是可以转移的。提醒大家,公积金账户在停缴之后会冻结账户,对于一些无公积金贷款诉求的小伙伴而言不必急于转移。公积金提取也是一个很好的选择。职工在转入地中心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缴存住房公积金后,可申请将在原工作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转入地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十六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资运营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第七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第七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二、最新依据怎么处理换了工作后前单位缴纳的公积金
    换工作之后带着原单位开具的离职证明,到原公积金缴纳的开户银行,提交公积金转移申请表,然后将所有公积金及利息转入新单位下的个人帐户中即可。住房公积金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4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三、公司倒闭后员工的公积金和社保应该怎么处理
    企业破产后,员工社保由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转移手续。企业破产后应当以破产财产清偿所欠员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应当划入员工个人账户的社会保险费用。企业应当在劳动合同终止后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风险提示:社保费包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五种,是企业法定的义务,也是强制性规定。公积金是指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四、换省份工作公积金和社保怎么转移
    1、社保:
    (1)拿着1份身份证复印件到地税局录入身份证上的地址。
    (2)去地税局办完,拿着身份证去社保局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3)执《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到转入地的社保局办理转入手续。
    2、公积金:
    (1)携带公司开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公积金存折原件,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审批后会打印盖章后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到指定银行(公司会告诉你)支取现金;公积金也可以转移,前提是转入地要先办理公积金,然后持转入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开的转入函到之前城市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转移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十六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资运营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第七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第七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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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 4:44: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