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成都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
释义 |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并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具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的职工; (三)申请时在公积金中心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没有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拟购买住房的首付款,同时无公积金贷款余额; (四)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且首期付款金额不低于所购住房价值的规定比例; (五)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相应的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良好; (六)能提供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 (七)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公积金怎么提取出来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二、重庆公积金贷款条件 重庆公积金贷款条件: (一)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四)不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 (五)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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