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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森林城市的标准是什么
释义
    森林城市的标准是:
    ⒈城市森林覆盖率南方城市达到40%以上,北方城市达到30%以上;
    ⒉城市建成区(包括下辖区市县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5%以上,绿地率达到33%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9平方米以上,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达到5平方米以上;
    ⒊城市郊区森林覆盖率因立地条件而异,山区应达到60%以上,丘陵区应达到40%以上,平原区应达到20%以上(南方平原应达到15%以上);
    ⒋积极开展建筑物、屋顶、墙面、立交桥等立体绿化。
    国家森林城市,是指城市生态系统以森林植被为主体,城市生态建设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各项建设指标达到以下指标并经国家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授牌的城市。
    国家森林城市创建极大地促进了森林资源增长,成为全社会办林业的有效载体。2016年8月,国家林业局发布关于《国家森林城市称号批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公开征集意见的通知。《办法》指出,国家林业局批准国家森林城市称号后,应当组织有关方面每3年进行复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四条 国家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完成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和森林防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开考核结果。
    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需要,建立林长制。
    第五条 国家采取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措施,支持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森林生态保护修复的投入,促进林业发展。
    第六条 国家以培育稳定、健康、优质、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为目标,对公益林和商品林实行分类经营管理,突出主导功能,发挥多种功能,实现森林资源永续利用。
    第七条 国家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加大公益林保护支持力度,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指导受益地区和森林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等方式进行生态效益补偿。
    第八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规定,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森林保护和林业发展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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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12: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