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委托拍卖合同应当载明什么 |
释义 | 一、委托拍卖合同应当载明什么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委托拍卖合同要载明的内容包括委托人、拍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拍卖标的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第四十四条委托拍卖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委托人、拍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拍卖标的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 (三)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 (四)拍卖的时间、地点; (五)拍卖标的交付或者转移的时间、方式; (六)佣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七)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八)违约责任;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拍卖行纪人的权利有哪些 (1)请求报酬权。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介入权。行纪人接受委托实施行纪行为时,可以自己的名义介入买卖活动。行纪人买入或卖出市场定价的商品时,只要委托人没有相反的意思,可以自己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行纪人行使介入权后,仍可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3)提存权。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 (4)留置权。“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九条)行纪人的留置权,民法典未作规定。因此,它应该算一个新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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