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防范两个错误倾向 |
释义 | 从预防犯罪考虑,对于论罪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被告人,考虑其人身危险性极大,决定适用限制减刑时应当注意防范两点错误倾向: 一是要防止一刀切。事实上,构成累犯的前罪差异较大,前罪与现行罪之间的关联度也不相同,不能认为只要是累犯,其人身危险性就极大,都应适用限制减刑,而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般来说,可对构成累犯的前罪作如下基本区分:暴力性犯罪与非暴力性犯罪、重刑与轻刑(可掌握为以有期徒刑15年为界分)、一次犯罪与多次犯罪等。若被告人曾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是其他犯罪被判处15年以上徒刑,服刑完毕后5年内再犯罪,可考虑适用限制减刑。被告人的前罪系被判处3年以下徒刑的暴力性犯罪或者是被判处15年徒刑以下的其他犯罪,但服刑完毕后5年内又连续实施多次犯罪的,也可考虑适用限制减刑。概言之,关键是要透过被告人的累犯情节判断其人身危险性大小。 二是防止重复评价。在考虑限制减刑的适用时,应将在决定死刑缓期执行适用时已经考虑过的从重情节排除在外。也就是说,在考虑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时已经评价了累犯清节,则不能再以累犯为由对被告人限制减刑。此类情况易发于对被告人的量刑处于无期徒刑与死刑缓期执行之间的案件中,根据被告人的罪行已足以判处其无期徒刑,但被告人尚有累犯情节,一并评价后可判处其死刑缓期执行,此时不能再以累犯为由对其限制减刑。 死刑立即执行、死刑缓期执行、死缓限制减刑构成我国特殊的死刑制度,司法者应有效、充分运用之。但理论界对此颇有微词,认为司法者实际上已将三者作为独立的刑种予以运用。司法者的任务是用有限的刑罚与无限的犯罪作斗争,要做到罚当其罪,必须充分发挥智慧,在合法的框架内充分运用各项刑罚制度。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