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1986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房屋,房屋至今无改建、扩建,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宅基地属于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中历史建成的情形。 二、确权方式:如果属于在该处住宅一直居住至今的,可以由村委会(居委会)出具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并由乡级人民政府确认后,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证,确认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权。 三、办理流程:申请——初审——复审——联审——公示——确权——办证。 四、以下情况下不批准确权申请的: (一)申请人在房屋建成时间未满18周岁的,属继承和遗赠的除外; (二)申请地块权属不清晰或存在争议的; (三)申请地块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的; (四)在水利用地或水利防护地范围内且水利部门不同意办理的; (五)其他不符合批准的情形。 宅基地属于集体土地 宅基地属于村集体组织的土地,所有权归村集体组织所有,由村集体组织根据村民的居住需要分配给村民,可以理解为一种“福利性土地”,所以虽然是“祖传的宅基地”,但是村民只有使用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