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电子签名法》是()年颁布的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主席令第十八号)是2004年8月28日颁布,于2005年4月1日实施。 电子签名法修订历史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4月1日正式施行。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第三条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 (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二)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第三条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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