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同学在宿舍里拍摄我的隐私照片,是在我不知道的情况下,且发到了同学群里,算不算侵犯了我的个人隐私权? |
释义 | 下列行为是侵犯隐私权的行为:1、使用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2、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3、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4、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5、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我在QQ上被侵犯了隐私,她还发了我的同学威胁我 侵犯他人隐私的处理办法有:1、协商处理,当事人可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2、报警处理,可由公安机关给予侵权人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治安处罚。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我在QQ上被侵犯了隐私,她不得不给同学威胁我 侵犯他人隐私的处理办法有:1、协商处理,当事人可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2、报警处理,可由公安机关给予侵权人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治安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我在QQ上被侵犯了隐私,她还发我同学威胁我 侵犯他人隐私的处理办法有:1、协商处理,当事人可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2、报警处理,可由公安机关给予侵权人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治安处罚。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有个同学在朋友圈诽谤我,诬陷我,请问算不算是侵犯了名誉权? 认定侵犯名誉权的方法如下:首先,行为人对受害人存在侮辱诽谤行为,侮辱是指用语言文字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虚假的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其次,行为人的侵权行为致使受害人社会评价的降低;最后,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八条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我在x上被人侵犯了个人肖像权,个人隐私权 肖像权是隐私权,但是侵犯肖像权的同时可能侵犯隐私权。侵犯肖像权的表现有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该内容由 苑学宁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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