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放弃优先受偿权就是放弃债权。优先受偿权,就是法律赋予建设工程施工人就 工程款 以建设工程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法定权利,放弃优先受偿权就是不再行使该权利,对于工程 欠款 等问题由当事人协商支付,协商不成的,则可以通过 诉讼 的手段解决,但不能再主张优先受偿权。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