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国关于民用航空器的标志是如何规定的 |
释义 | 1.中国航空器的国籍标志:按照前面所列原则,我国选定拉丁字母“B”为中国航空器的国籍标志,并在我国恢复在国际民航组织中的合法地位不久,便通知了国际民航组织,得到了认可,已载于《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7的附录中。 2.中国航空器的登记标志:由数位数字、字母或其组合而成,列在国籍标志B之后,两者之间有一短划、由于目前我国航空器登记标志基本采用四位阿拉-伯数字,即登记标志的第一位是数字,与国籍标志之间有一短划,与公约附件7的规定有差异,但登记标志第一位也可用字母,其前有一短划,与附件7无差异。 3.按我国民航局颁发的《民用航空器国籍和登记的规定》,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必须在其外表标明规定的国籍、登记的标志。 国籍和登记标志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标志(拉丁字母B)和登记标志(数个阿拉-伯数字或者阿拉-伯数字后缀拉丁字母)组成。在国籍标志(B)和登记标志(阿拉-伯数字)之间有一短连接线。 4.绘制标志必须符合规定: (1)固定翼航空器的国籍和登记标志喷涂在机翼和尾翼之间的机身两例或垂直尾翼两侧,以及右机翼的上表面、左机翼的下表面。 (2)旋翼航空器喷涂在尾梁两例或垂直尾翼两侧。 (3)中国**航空公司的航空器要在航空器前部适当位置绘制五星红旗。 一、特殊标志的法律保护是怎样的? 特殊标志受该条例的保护有一形式要件,即该特殊标志必须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特殊标志能够获得登记的前提条件,首先是具有显著性,便于识别;其次是组成该特殊标志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不得有损国家或国际组织的尊严或形象,不得有害于社会善良风俗和公共秩序,不得带有民族歧视性,也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其他内容。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特殊标志的权利仍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因工商部门对特殊标志登记申请所进行的仅是形式审查,即仅对申请文件是否齐备、是否有误进行审查,而不是实质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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