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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份回购为什么要注销
释义
    在股票市场中,注销回购股份指的是上市公司在股票回购完成后,回购的这部分股票会注销掉。公司会将回购已经注销的股票可以作为“库藏股”保留起来,以后不再参与股票发行,也不参与股份收益计算和分配。回购已经注销的股票也可以用于转换债券、变为员工福利、或者在公司需要的时候进行出售。
    通常情况下,上市公司注销回购股份表示公司的资金面较为充裕,基本面较好。但上市公司不仅能进行现金回购,还能通过公司的负债加杠杆进行回购,起到财务杠杆的作用。现金回购能减少股东权益和资产,提高公司产权比例,而负债回购也能起到相同作用。而且,当公司负债状况健康、市场负债成本低、回购预期收益较好时,公司往往愿意增加负债进行股票回购,利用债务利息税盾的原理,发挥财务杠杆效应,提升资产收益率。
    公司回购股份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在四种情况下可以回购股东股权: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法》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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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4 3:07: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