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党政机关的行文关系有哪些 |
释义 | 党政机关的行文关系有上行文、下行文、平行文。 1、上行文。指下级机关向所属上级机关的发文,如请示、报告。其行文方向有逐级行文、多级行文、越级行文三种。 (1)逐级行文 即下级机关向具有隶属关系的上一级机关行文,世上行文最基本、最常用的方式。除特殊情况外,下级机关一般均应向直接上级机关行文,以保持正常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2)多级行文 即下级机关存必要时向具有隶属关系的上一级机关和更高一级的上级机关行文。这种行文方式只在个别特殊情况下,如遇有重大问题时才可使用。 (3)越级行文 即下级机关在非常必要时,越过有隶属关系的上一级机关而向更高级的上级机关行文。 2、下行文,是上级机关向所属的下级机关的行文。其行文方式有逐级行文、多级行文、直达基层行文三种。 (1)逐级行文 即采取逐级下达的方式或只对直属的下一级机关行文: (2)多级行文 即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向所属的几级下级机关行文。 (3)直达基层行文 即上级机关直接向最基层机关行文.采用这种方式行文的多是无须保密的普通文书。 3平行文,是相互没有隶属关系的同级机关或者不属同一系统的机关之问的行文。这是不分系统、级别、地区、性质的机关之间的行文。机关之间需要彼此联系工作、沟通情况时,可以使用函、知照性通知等文种。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第十五条 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三)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四)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五)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六)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十六条 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 (三)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 (四)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五)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十七条 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党委、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 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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