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节能监察中心属于什么部门 |
释义 | 节能监察中心属经信委部门,节能监察中心的主要职责是受省级行政部门委托,依法承担节能监察相关工作;负责对指定的重点用能单位实施节能重点监察;负责对用能单位进行节能监测,开展节能技术普及推广工作;依法查处违反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节能监察中心机构职能: 1、对全省用能单位履行国家及本省颁布的节能(能源)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用能单位建立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制定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建立月度能源消费统计台账和能源利用情况分析制度、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进行监督、检查。 3、对用能单位执行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制度、执行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和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制度进行监督、检查。 4、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落实节能审查制度以及节能审查实施情况、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对公共机构采购和使用节能产品、设备以及开展能源审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用能产品能源效率标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对从事节能咨询、涉及、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贯彻节能要求,提供信息真实性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对能源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存在无偿或者低价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向本单位职工按照能源消费量给予补贴,或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节能监察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节能监察行为,提升节能监察效能,提高全社会能源利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节能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监察,是指依法开展节能监察的机构(以下简称节能监察机构)对能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以下简称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用能行为予以处理,并提出依法用能、合理用能建议的行为。 第三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节能监察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察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 第四条 节能监察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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