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董事会成员的任命程序是怎样的? |
释义 | 公司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任命,破产时不承担责任或偿还债务。董事会候选人由上届董事会提名或股东联合提名。董事会可增加工作董事,职责权力待遇同其他董事。 法律分析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成员一般是由股东来任命,如果企事业单位破产的话,董事会成员一般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也不需要偿还公司的债务。 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每届董事任期3年,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内经股东大会决议可罢免。从法人股东选出的董事,因法人内部的原因需要易人时,可以改派,但须由法人提交有效文件并经公司董事会确认。 董事会候选人由上届董事会提名;由达到公司普通股份总额___以上的股东联合提名的人士,亦可作为候选人提交会议选举。 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可在适当时候,增加若干名工作董事,并于下届股东大会追认。工作董事由公司管理机构高层管理人员担任,其职责、权力及待遇与其他董事同等。 拓展延伸 董事会成员的选拔标准和程序是什么? 董事会成员的选拔标准和程序是公司治理中的重要环节。一般而言,董事会成员的选拔标准包括专业背景、经验、道德品质和领导能力等方面。选拔程序通常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其主要步骤包括确定候选人资格、广泛征集候选人、评估候选人的资历和背景、进行面试和背景调查,最终董事会以投票方式决定任命。在选拔过程中,透明度、公正性和独立性是关键原则,以确保董事会成员的选拔符合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有助于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业绩表现。 结语 根据我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成员一般由股东任命。在企事业单位破产情况下,董事会成员通常不承担责任,也无需偿还公司债务。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任,也可通过股东大会决议罢免。董事会候选人由上届董事会提名,股东联合提名的人士也可作为候选人。董事会可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适当时候增加工作董事,并在下届股东大会追认。董事会成员的选拔标准和程序应遵循透明、公正、独立等原则,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业绩表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九条 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一百零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本法第四十五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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