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收款人、复核人和开票人是否可以为同一个人,税法上暂无规定。 税法对复核人没有硬性要求,更没有规定开票人和复核人不能同一人。但同时,发票的填开应遵循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原则上开票人和复核人不应为同一人,开票人、复核人、收款人需填写真实有效的姓名,主要目的是加强审核,明确责任,实质上是一种内控管理手段。 实际上很多小公司整个财务工作,从出纳、记账到开发票、报税都是一个人,总的来说,这个开票人、复核、收款人它其实并没有那么死板的规定,包括发票开具的其他地方也是一样,所以是同一个人也“没事”。税法没有规定此三人不能为一人,可以按照规定收取该发票。普通发票下面的开票人收款人的不影响发票效力,只要发票是真实的,发票上的内容,企业名字税号正确就可以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