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毒品危害程度的科学研究是非常重要的,然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如何进行这方面的研究和评估。 法律依据: 1.《毒品管制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毒品,是指中毒性、致幻性、成瘾性、危害性极强的精神活性物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达到以下标准的,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定罪追究刑事责任:鸦片制品五百克,海洛因二十克,甲基苯丙胺、吗啡十克,大麻或者麻脸子二千克,其他毒品数量达到国务院规定标准的。” 3.《国务院关于修改〈刑法〉的决定》规定:“新加入的‘甲基苯丙胺、吗啡’,与现有的‘海洛因’,同属于麻醉药品范畴。” 4.《毒品危害性评价标准》(GB/T 20408-2006)规定了毒品的危害性评价指标,包括药理学、临床表现、依赖和滥用等方面的指标。 以上依据显示了毒品管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毒品评价标准的制定。但是,如何进行毒品危害程度的科学研究,需要更具体的研究方法和指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