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文物的认定类型有哪些? |
释义 | 根据《文物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文物具体包括: (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 (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的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3)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4)重要的革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 (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6)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等。 作为走私对象的文物并非包括上述所有文物,而只是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所谓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是指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根据我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文物出口和个人携带文物出境,都必须事先向海关申报,经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鉴定并发给出口许可证才能出境,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除经国务院批准运往国外展览的外,一律禁止出境。 涉及到走私的违法事实,一般都是通过非法的手段来进行进出口的行为,相关情况还需要根据走私文物的具体数量,以及文物的珍贵程度来进行量刑处理,具体情况下可以基于上述法律中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合法的认定。 一、盗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盗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刑事责任。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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