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扣留车辆可以扣留车辆所载货物 |
释义 | 不可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的,不得扣留车辆所载货物。 交通警察应当在扣留车辆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车辆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所载货物应当通知当事人自行处理,当事人无法自行处理或者不自行处理的,应当登记并妥善保管,对容易腐烂、损毁、灭失或者其他不具备保管条件的物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变卖或者拍卖,变卖、拍卖所得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扣留机动车上的货物的处理方法: 1、人民警察依法收缴涉案财物后,应当在24小时内将该财物移交给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并办理交接手续。对扣押登记的涉案财物,应当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将法律文书副本和涉案财物送交涉案财物管理人登记。 2、在异地或者偏远、不方便地区收缴的案件财物,办案的人民警察应当在返回单位后24小时内交回。 3、由于紧急情况,有必要在收集后24小时内对涉及的财产进行识别和鉴定。经办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鉴定鉴定完成后24小时内移交案件。 4、涉案财产自收缴之日起24小时内已处理的,不予移交。办案人民警察根据查询、辨认、鉴定、检查的需要,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及时收回并返还涉案财物。 5、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对易腐、危险货物进行拍照、录像后,依法出售、拍卖,所得价款暂存,结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6、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存放在符合危险物品储存条件的专门场所。 7、被侵权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经登记、摄影、录像、鉴定后,应当及时返还,并在案件档案中注明返还理由,并将原始照片、清单、收缴程序备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公安机关对收缴和追缴的财物,经原决定机关负责人批准,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返还; 2、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3、违禁品、没有价值的物品,或者价值轻微,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物品,统一登记造册后予以销毁; 4、对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危险物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组织销毁或者交有关厂家回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收缴和追缴的财物,经原决定机关负责人批准,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 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返还; (二) 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三)违禁品、没有价值的物品,或者价值轻微,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物品,统一登记造册后予以销毁; (四)对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危险物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组织销毁或者交有关厂家回收。 第一百六十三条:对应当退还原主的财物,通知原主在六个月内来领取;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按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遇有特殊情况的,可酌情延期处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