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分为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 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1、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7、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 2、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3、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4、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5、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四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