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遂昌规划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本规划范围为遂昌县老城区核心区,东至南溪,南至上南门路,西至妙高山山脚,北至北岭山脚,总用地面积为1.12平方公里。城市建设规划用地面积100.61公顷,其中居住用地44.61公顷,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7.95公顷,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7.80公顷,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22.16公顷,公共设施用地0.48公顷,绿地与广场用地17.60公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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