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委托担保公司贷款的流程是什么?
释义
    担保公司委托贷款法律规定是:
    一,为了规范委托贷款业务活动,加强对信托投资机构的资金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二、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司(以下简称信托公司)的委托贷款是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根据受托人的意愿,使用受托人的资金,以信托公司的名义发放的贷款。
    三、委托贷款的对象、用途、项目、期限、利率、受益人等由委托人指定,其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四、委托资金来源和用途应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否则,信托公司不得接受委托。
    五、委托贷款的期限必须在三个月以上。
    六、委托贷款未逾期或逾期未收回,委托人不得要求信托公司归还部分或全部委托资金。
    七、信托公司不得接受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基金会除外)委托贷款业务。
    八、委托资金先存后贷款,先拨后用。委托存款部分未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公司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支付存款准备金。
    九、信托公司对委托人过期应收回的委托资金和日常应收利息,应先收后计划,不得更换。
    十、信托公司按委托的金额和期限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手续费率每月最高不得超过千分之三的收费方式,时间双方协商确定。
    十一、信托公司违反本规定的,按违规金额处以每日万分之三的罚款。三次违反本规定,停止委托业务。
    十二、人民银行规划资金部门要加强信托公司委托贷款业务的日常管理,定期和不定期全面检查或抽查。
    十三、经人民银行批准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也适用本规定。
    十四、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解释、补充、修改和废止。
    15、本规定自1993年4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一律停止执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八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
    (一)贷款担保。
    (二)票据承兑担保。
    (三)贸易融资担保。
    (四)项目融资担保。
    (五)信用证担保。
    (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十九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一)诉讼保全担保。
    (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一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
    (二)发放贷款。
    (三)受托发放贷款。
    (四)受托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1/13 21:4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