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营业外收入属于所有者权益。营业外收入涵盖范围主要包括: 1、企业合并损益。合并对价小于取得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 2、盘盈利得。企业对于现金等资产清查盘点中盘盈的资产、报经批准后计入营业外收入的金额。其中固定资产盘盈。是指企业在财产清查盘点中发现的账外固定资产的估计原值减去估计折旧后的净值。现行的新准则中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帐户; 3、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它主要是指因债权人单位变更登记或撤销等而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 4、政府补助。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型资产或非货币型资产形成的利得; 5、教育费附加返还款。自办职工子弟学校的企业,在交纳教育费附加后,教育部门返还给企业的所办学校经费补贴费; 6、罚款收入。对方违反国家有关行政管理法规,按照规定支付给本企业的罚款,不包括银行的罚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