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民间借贷关系具有实践性特征,借贷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有当事人的合意,还要有交付钱款的事实。本案中借款金额巨大,郑某主张借款为现金给付,但是没有证据证明现金来源,对于现金给付的事实难以认定。从借款原因、借条内容反映是刘某购房才借钱,但是从2012年之后刘某并没有任何购房的行为,所以郑某所陈述的借款的事实系虚构,没有任何证据予以佐证,仅一张欠条不能证明借款合同的成立,必须有借款的支付、给付的事实。相反刘某陈述的事实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而且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20万元的借款并非是借款,而是分手费,该分手费则不应受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