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送养和领养的区别 |
释义 | 我们通常所说的“领养”,就是法律上的“收养”,指通过合法手续,自愿把别人所生的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孤儿,收作自己的子女来抚养。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收养人称为养父、养母,被收养人称为养子、养女。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虽不是由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但是以双方自愿为原则,一经合法成立,就应视为血亲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与亲父母子女相同,双方均不得虐待和遗弃。养子女和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领养关系的成立而终结。 一、构成事实收养需要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构成事实收养需要具备的条件有: 1、收养当事人双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养父母和子女的关系,与父母和子女相称,得到群众和相关组织的认可; 3、养子女与生父母实际上已经终止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未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 事实收养是指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未办理收养公证或者登记手续,公开以养父母和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行为。 二、养子女能分到父亲生父母的遗产吗? 养子女在收养关系成立后,一般是不可以分生父的遗产的。但养子女被收养后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可分生父的遗产。同时,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送养的孩子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养父母的遗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儿童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五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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