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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恶意串通有何后果
释义
    恶意串通有何后果
    恶意串通使之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为牟取不法利益合谋实施的违法行为。恶意串通的合同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1、当事人双方是出于故意。因恶意串通而成立的合同的当事人都是故意的,这种故意的本质在于通过损害他人的利益来获取自己的非法利益。当然因恶意串通而成立的合同不以行为人已经或必然获得了非法利益为必要条件,只要的恶意串通,危及他人利益的故意就可以认定。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因恶意串通成立的合同,未必都是当事人的故意,例如当事人的代理人于对方当事人或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串通危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订立合同,就不应认为是当事人的故意。代理人的故意足以构成恶意串通。
    2、恶意串通的合同是为牟取非法利益。当事人订立恶意串通的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取得非法利益。这种非法利益可以又不同的表现形式。例如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之间串通,压低标价;在买卖中,双方抬高货物的价格以获取贿赂等。
    恶意串通的合同一般都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是情节恶劣的违法行为。由于这种行为是由于双方相互勾结在一起,共同损害第三者的利益,因此这种合同在被确认无效后,在处理上不是一方赔偿另一方的损失或者互相的赔偿损失,而是则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收缴双方所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民法通则第二款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应当受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或者第三人。”
    恶意串通合同的构成要件
    恶意串通而订立的合同,其构成要件是:
    1、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性。即明知或者知其行为会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损害,而故意为之。
    2、当事人之间具有串通性。串通是指相互串连、勾通,使当事人之间在行为的动机、目的、行为以及行为的结果上达成一致,使共同的目的得到实现。在实现非法目的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后,当事人约定互相配合或者共同实施该种合同行为。
    3、双方当事人串通实施的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恶意串通的结果,应当是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获得利益。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谋求自己的利益的同时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的时候,法律就要进行干预。
    恶意串通所订立的合同,是绝对无效的合同,不能按照《合同法》第58条规定的一般的绝对无效合同的原则处理,而是按照《合同法》第59条的规定,将双方当事人因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或者返还集体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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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7 9:1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