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第一次法院拍卖流拍以后,在六十天以内,要组织第二次的房屋拍卖,房屋可以拍卖的次数只有三次。假如三次都法院拍卖流拍了,那么就要对被拍卖的房屋进行变卖。假如在第一次法院拍卖流拍以后,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在不损害他人权益的情况下,达成变卖以物抵债的协议,而法院是会准许的。 法律依据:《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十九条 拍卖的时候没有人竞买或者竞是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那么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是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是同意以这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该将该房屋交其抵债 第二十七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然流拍的房屋,法院可以根据本规定的第十九条的规定将被拍卖的房子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是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是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是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法院应该解除查封、扣押,并且将该房屋退还给被执行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