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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作品要经著作权人同意吗
释义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作品需经著作权人同意,并支付报酬。对未发表作品需著作权人许可,对已发表作品可不经许可但需支付报酬。保护期为作者终身+50年,合作作品以最后死亡作者为准。法人作品保护期为50年,未发表作品不再保护。侵权需停止、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依据《著作权法》。
    法律分析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作品要经著作权人同意吗
    1、是否要经著作权人同意,依据作品是否发表而定:
    (1)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六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二、播放权利保护期
    1、公民的作品,其广播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广播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3、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广播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笫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广播他人作品或广播他人作品未按规定支付报酬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作品需要经著作权人同意,并支付相应报酬。对于未发表的作品,必须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对于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仍需按规定支付报酬。广播权的保护期根据不同情况而定,一般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若未经许可广播他人作品或未支付报酬,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四章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第四十七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以及复制;
    (三)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不得影响、限制或者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章 电影发行、放映 第二十九条 电影院应当合理安排由境内法人、其他组织所摄制电影的放映场次和时段,并且放映的时长不得低于年放映电影时长总和的三分之二。
    电影院以及从事电影流动放映活动的企业、个人应当保障电影放映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章 电影发行、放映 第三十条 电影院的设施、设备以及用于流动放映的设备应当符合电影放映技术的国家标准。
    电影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计算机售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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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3:36: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