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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收养孤儿的条件
释义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孤儿需要具备如下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根据第一千零九十九条之规定,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无特殊困难和年龄差距不满40岁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零三条规定了,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以下限制:
    1、不满足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
    2、不满足收养子女的一般性规定的;
    3、收养孩子的人数不受限制。
    办理程序:
    1、收养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书到青岛市儿童福利院寄养、送养办公室提出收养申请,并填写领养申请表。
    2、寄养、送养办公室人员对收养人的情况进行初步了解,并根据院内儿童情况决定是否同意收养人申请。对同意申请者,收养人应按要求提供单位证明,查体证明等有关文件。
    3、寄养、送养办公室人员对收养人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填写《青岛市儿童福利院送养弃婴审批表》,提出初步意见,报院负责人审查。
    4、儿童福利院审查同意后将审批表及收养人提供的有关证明及被收养儿童档案等报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审批。
    5、儿童福利院凭审批表及送养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到所在地区级民政局收养登记管理处办理收养公告。
    6、公告期满后,收养人与儿童福利院就收养、捐赠等问题协商并签订收养协议书。
    7、收养人持有关审批材料、公告到区民政局收养登记管理处办理有关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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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10: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