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收养和寄养的区别 |
释义 | 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养父母和养子女的关系和亲生父母子女间的关系基本相同,收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的行为,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解除。 寄养是指父母因特殊原因不能直接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把子女寄托在他人家中生活的一种委托代养行为。寄养不发生父母子女关系的变更。 哪些家庭可以寄养孩子: 把孩子托付给他人抚养,那么托付的对象有哪些条件呢?本文将哪些家庭可以寄养孩子整理出来。为有这方面需求的人提供帮助,给孩子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现将整理作如下说明。 寄养家庭,是指经过规定的程序,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民政部门批准的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委托,寄养不满十八周岁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家庭。 寄养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寄养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被寄养儿童入住后,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居住水平。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水平在当地人均收入中处于中等水平以上。 (三)家庭成员未患有传染病或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于被寄养儿童成长的疾病。 (四)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生活嗜好,关系和睦,与邻里关系融洽。 (五)主要照料人的年龄在三十至六十五岁之间,身体健康,具有照料儿童的能力、经验,初中(或相当于)以上文化程度。 寄养家庭在寄养期间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障被寄养儿童的人身安全。 (二)对被寄养儿童提供生活照料,帮助其提高生活自理能力。 (三)培育被寄养儿童树立良好的思想道德观念。 (四)按国家规定安排被寄养儿童接受学龄前教育和义务教育。负责与学校沟通,配合学校做好被寄养儿童的教育工作。 (五)为残疾的被寄养儿童提供矫治、肢体功能康复训练、聋儿语言康复训练和弱智教育等方面的服务。 (六)定期向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反映被寄养儿童的成长情况。 (七)其他应当保障被寄养儿童权益的义务。 法律依据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家庭寄养工作,促进寄养儿童身心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八条寄养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儿童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寄养儿童入住后,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居住水平;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处于中等水平以上; (三)家庭成员未患有传染病或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于寄养儿童抚育、成长的疾病; (四)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生活嗜好,关系和睦,与邻里关系融洽; (五)主要照料人的年龄在三十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照料儿童的能力、经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具有社会工作、医疗康复、心理健康、文化教育等专业知识的家庭和自愿无偿奉献爱心的家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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