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第一、诉讼主体核实及权利告知,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第二,法庭调查,双方当时人就其主张的事实向法庭和对方当事人举证,由对方当事人就举示的证据提出质证意见,或者由双方当事人直接接受法官的调查询问;第三,法庭辩论,法官会将案件的争议焦点总结出来,由各方当事人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进行辩驳和论证,当事人也可以自行补充争议焦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