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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情况下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释义
    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
    (1)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及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
    (2)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集体福利与个人消费;
    (3)用于业务招待的支出进项税额抵扣了;
    (4)虚开的进项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购进固定资产;
    (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规定如下:
    1、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及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
    2、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集体福利与个人消费等;
    3、购进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税的进项税额抵扣了;用于业务招待的支出进项税额抵扣了;虚开的进项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等;
    4、抵扣了不应当抵扣的税款,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申报,补交相应税款,进项税可以抵扣的范围如下:
    (1)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
    (4)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
    (5)其他准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对出口企业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设备,海关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来料加工企业取得的工缴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但其耗用的国内货物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计入产品成本。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六条第(二)款进项税额的处理计算规定,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应当转入成本,除出口卷烟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其他出口货物劳务的计算,按照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统一规定执行。
    辅料等归集方法与进项税转出依据的差异
    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业务在国内加工过程归集的成本主要有三部分:一是加工、装配过程中耗用的辅助材料、国内配套的原材料,可按产品类型单独归集,加工企业在购进过程中一般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无增值税进项税额。二是加工、装配过程中耗用的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辅料,加工企业在购进过程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增值税进项税额。三是分摊的水、电、燃料等制造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购进固定资产;
    (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第二十二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第(二)至(六)项所列情况的,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也就是说购进货物在没有弄清是否能抵扣进项税额之前,先做了进项抵扣处理,等到弄清楚是不能抵扣的,就从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中转出来,减少进项税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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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9 22:3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