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司法鉴定的范围包括:文书、印章类鉴定、亲子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学鉴定、法医病理学鉴定、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法医毒物学鉴定、微量物证鉴定、医疗纠纷、尸表检查、尸体解剖等。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一)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二)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 (六)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