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发票备注栏: 1、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2、提供建筑服务开具发票必须备注。 3、转让或出租不动产发票必须备注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4、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开具发票的必须备注。。 法律客观: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