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护性留置与留置的区别 |
释义 | 1、成立的条件不同。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2、占有的条件不同。两者虽然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要件,但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而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即债权人事先占有是留置权成立的前提条件。 3、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4、权利的实现不同。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 5、消灭不同。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而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一、房屋质权和留置权有什么区别 留置权和房屋质权的区别: 1、设置条件不同,留置权直接按照法律规定发生,属于法定担保物权,房屋质权由当事人自由设定,按双方约定发生,属于约定的担保物权; 2、标的物与债权的关系不同,留置权的标的物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只有企业之间才能留置,房屋质权没有这样的限制。 法律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