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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在大部分国家的税收规则及相关法律规定中
释义
    

法律主观: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提高,市场竞争愈发激烈。企业要在高竞争的市场中得以存活并加以发展,必须做好节税的相关工作。下面 网 小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节税从其减轻税收负担或免除 纳税 义务所采取的手段看,可分为三种基本方式: 1、税基式节税。是指纳税人通过缩小税基的方式来减轻税收负担甚至免除纳税义务。在适用税率一定的条件下,税额的大小与税基的大小成正比。税基越小,纳税人所负有的纳税义务越轻。缩小税基主要表现是增加营业成本和营业费用。 2、税额式节税。税额式节税常常与 税收优惠 中的全部免征或减免相联系。纳税人本来不符合免税或减半征税条件,但是通过转变经济性质或是改变内部组织结构等办法,使自己符合免税或减半征税的条件,从而减轻税收负担或解除纳税义务。 3、税率式节税。是指纳税人通过一定的合法途径,使其所拥有的课税对象直接适用于较低的税率计税,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引起这种节税行为的外部原因,主要在于课税的地区、行业存在差异,实行不同的税收待遇。 (二)从税收法规的角度看,节税可分为以下几种: 1、利用选择性条文节税。这种节税形式主要是指税法对同一征税对象同时作了几项不同的规定,纳税人选择任何一项规定都属合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 企业所得税 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这样,在同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可以根据资金运动状况,自行选择预缴税收的日期,适当递延了应纳税款,又如《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应当采用直线法计算,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 地税 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局批准。这样,纳税人在固定资产折旧的选择上就有了纳税人完全可能通过事先测算,选择有利的折旧计算方式来节税。 2、利用不明晰条文节税。这一节税类型主要是指税法的有关规定过于抽象,纳税人可以从自身利益角度加以理解并据此执行,同时得到税务机关的默认或许可,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以上就是关于这方面的 法律知识 ,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不幸遇到一些比较棘手的法律问题,而您又有 委托律师 的想法,我们网有许多律师可以给你提供服务,并且我们还支持线上指定地区筛选律师,并且都有相关律师的详细资料。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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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5 10:2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