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非公司企业法人属于企业吗 非公司企业法人是指具有企业名称、注册资金、组织机构、住所等法定的法人条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比如国有独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等这些企业的特点是虽然具有法人资格,但并非按照《公司法》成立的公司法人,即企业的组织形式不是公司。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2、国家授与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核算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4、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5、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八人。 6、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7、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其他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三万元。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8、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5、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1)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4)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5)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6、主管部门(出资人)的出资证明。 (1)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2)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3)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7、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8、住所使用证明。 9、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企业法人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申请开业的企业法人,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经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适用本规范。 三、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1)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核准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2)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3)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 的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4)变更经济性质的,提交变更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企业法人因资产权属转移而导致经济性质变化的,应当同时申请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按相关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 (5)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6)变更注册资金的,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7)变更经营期限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变更企业法人营业期限的文件;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者企业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8)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非公司企业法人是指具有企业名称、注册资金、组织机构、住所等法定的法人条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七条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八条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