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内蒙古自治区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 |
释义 | 【招标方案】内蒙古自治区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区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行为,保障资金的合理安全有效使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杜绝设备采购过程中的不法行为,按照国家经贸委《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机电设备招标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是指为采购机电设备,事先公布竞争条件,依照有关规定,择优选定合格制造厂商及其产品的活动。 第三条 招标投标工作必须公开、公正、公平,遵循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可以在公证部门监督下进行。 第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协调、管理全区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工作。负责制订全区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的政策、规章和发展规划,负责审核并报批机电设备招标机构的资格材料。 第六条 各盟市经贸委的机电设备招标工作站或技改、机电设备进口管理科,负责本地区机电设备招标的协调、推广和实施工作。 其具体办法由自治区经贸委另行制订。 第二章 招标范围 第七条 国家规定的进口机电产品的招标,必须委托国家指定的有资格的招标机构进行。 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益性、政策性项目需采购的机电设备的招标,应委托有资格的招标机构进行。 自治区内建设的所有被列入国有资产的技术改造、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中所需的机电设备,以及不可分割的其它设施的设计和安装项目,引进项目在50万美元以上,单机引进在10万美元以上;国内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单机引进在80万元人民币以上,都要委托有资格的招标机构进行招标。 利用国外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采购的机电设备;除国外贷款方有特殊要求以外,都应由我区各主管部门、有资格的招标机构参与联合招标或独立招标。如贷款方有特殊要求,应委托有资格的招标机构进行咨询评估,并出具咨询评估报告。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新成立的三资企业,以设备和技术等为入资方式的,有资格的招标机构要协助商检部门进行设备的咨询评估,中外双方联合采购的设备,必须委托有资格的招标机构进行招标;已成立的三资企业进口机电设备,必须委托有资格的招标机构进行招标。 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采购机电设备时也应积极实行招标。 第八条 下列情况可不招标: 采购的机电设备只能一家制造的; 采购的机电设备需方可自产的; 国外贷款方有特殊要求的; 采购活动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三章 招标投标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招标投标参加人分为需方、招标机构和投标方。 第十条 需方是指需要采购机电设备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方享有以下权利: 自主选择有资格的招标机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区内有资格的招标机构,并要求招标机构按其所提出的技术条件进行招标; 要求招标机构出示招标资格证书或招标资格等级证书; 根据与招标机构签订的委托书,参与招标活动; 与招标机构共同确定招标、定标程序。 需方履行以下义务: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按招标机构的要求提供招标所需的有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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