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洪水导致承租人店面损失严重,能否解除租赁合同? |
释义 | 承租人店面被洪水毁损严重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条,如果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原因导致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或者解除合同。对于次承租人的影响,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和第七百一十九条,次承租人可以重新与出租人签订合同,或与主承租人一同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费用,或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并可追偿超出应付租金的金额。 法律分析 一、承租人店面被洪水毁损严重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吗 承租人店面被洪水毁损严重是可以解除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条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对次承租人的影响 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后,可以这样处理: 1.次承租人可以与出租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2.一同与主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合同未到期的可以要求主承租人返还相应的费用。 3.如果是因为承租人拖欠租金而导致解除合同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承租人店面被洪水严重毁损,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条,承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解除合同后,对于次承租人的影响可采取以下措施:1.次承租人可与出租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2.与主承租人一同解除合同,未到期的可要求主承租人返还相应费用;3.若因主承租人拖欠租金导致解除合同,次承租人可代为支付欠款及违约金,支付金额可抵充次承租人应支付的租金。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和第七百一十九条,承租人需经出租人同意方可转租,未经同意则出租人可解除合同。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抵充应支付的租金,超额部分可向承租人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四十条 出卖人违反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出卖人向其交付的标的物: (一)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 (二)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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