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建筑工程监理的范围如下: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是指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工程建设监理与其他工程建设活动有明显的区别和差异。这些区别和差异使得工程建设监理与其他工程建设活动之间划出了清楚的界限。工程建设监理既不同于承建商的直接生产活动,也不同于建设单位的直接投资活动,既不是工程承包活动,也不是工程发包活动,不需要投入大量资金、材料、设备、劳动力。工程建设监理是监理单位接收项目建设单位的委托而开展的技术服务活动,因此它的直接服务对象是客户,是委托方,也就是项目建设单位。这种服务性的活动是按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来进行的,是受法律约束和保护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条 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