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失信的行为有哪些 |
释义 | 失信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违约不履行:指在签订合同后,当事人明知不能或者没有能力履行合同义务,却不履行,或者在履行期届满前通知对方不能履行; 2、恶意拖欠债务:指当事人明知有偿付义务,却不予偿付或者故意拖延偿付,造成债权人无法收回债权; 3、违反财产报告义务: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报告个人或者单位的财产、收入、资金等情况的义务人,故意不履行或者虚假报告、隐瞒真实情况等行为; 4、违法失信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指被处罚人明知有行政处罚决定,却不履行或者拒不配合执行; 5、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不履行:指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人明知有支付、履行义务,却不支付或者不履行,或者故意拖延不支付或者不履行; 6、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等行为:指故意侵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等行为。 被列为失信人员的后果如下: 1、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 2、实施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 3、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综上所述,以上是失信的一些常见行为,具体情况还需根据当地相关法规进行具体分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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