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是哪个类型的 |
释义 | 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类型: (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共同纳税。 一、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有哪些 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以下情况不得转让:1、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使用权权利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2、依法收回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3、共有土地使用权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4、权属有争议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5、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三、土地使用权共有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注意事项有: 1、共有土地使用权的所有者对共同使用的土地依法拥有使用权,均为该宗地的使用者; 2、土地共有人占用的平面和空间位置、距离地表的距离、土地的初始使用、不同用途等不是影响面积份额的主要因素; 3、在共有土地范围内,每个共用人拥有的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份额。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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