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正本提单的作用是什么? |
释义 | 正本提单的作用是: 1、提单是证实承运人已接收产品和产品已装船的产品收条关于将产品交给承运人运输的托运人提单具有产品收条的作用。 2、提单是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产品和可以转让的物权凭证关于正当获得提单的持有人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作用。 3、提单是海上产品运输合同成立的证明文件提单上印就的条目规定了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权益、义务并且提单也是法律承认的处理有关产品运输的根据因此常被人们以为提单自身就是运输合同。 船舶抵押权的受偿顺序是怎样的 船舶抵押权的受偿顺序根据登记顺序受偿。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同一船舶可以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其顺序以登记的先后为准。 同一船舶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权人按照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依次受偿。 同日登记的抵押权按照同一顺序受偿。 涉外结婚的处理原则是如何的? 1、我国一般原则。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我国的特殊原则。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这类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所属为理由拒不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涉外结婚的处理方式是如何的? 涉外婚姻登记的手续如下: 1、申请。凡证件齐全符合《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可持上述证件到涉外婚姻管理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结婚登记。 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接受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后应进行认真审查。审查内容主要有三点: (1)双方当事人是否自愿; (2)当事人双方是否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3)双方都是外国人的当事人还需提供本国法律在国外办理结婚登记有效的条文以保证我国婚姻登记的有效性。 3、登记。 经婚姻管理登记机关审查认为当事人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应在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要求复婚的按结婚的程序办理登记。申请结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应向婚姻管理登记机关交纳婚姻证书工本费和登记手续费。所需翻译费用由本人自付。 涉外结婚的办理程序是如何的? 涉外结婚的办理程序是: (一)申请。 1、中国公民应持下列证件本人的户籍证明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单位、企业单位、企业单位出具的记有本人基本情况和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2、外国人须持以下证件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公安机关签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如外国人一方为在华侨民须持下列证件本人护照或代替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对证明的要求与上述中国公民一方须持的第二类证件相同。 4、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必须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二)审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 (三)登记。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及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 报关的流程 报关的流程具体如下: 1、国内客户与外商签订出口合同确定由国内出口货物到国外。 2、国内出口商联系运输公司通常出口商会通过货代(或者直接与船公司联系)作一站式服务(从产地一直到船边的所有运输过程)。 3、货代根据出口商的要求(货物目的国家、货物重量、体积等)负责安排拖车、订舱、报关、装船的手续。 4、当货物在安排拖车运输前(或者运输同时)出口商需要提供出口报关所必需的报关资料。 5、当货物经拖车运到指定出口口岸(根据订舱时的船公司及船名决定了出口口岸)货柜进入码头堆场闸口时开始受到口岸海关的正式监管此时货柜无论出入码头堆场都必须经过海关同意才能继续运作。 6、当货柜进入码头堆场后码头电脑会纪录此货柜的进场时间、柜号、封条号、堆场位置等信息并通过与海关电脑联网受到海关电脑的监控。此时才可以正式向海关申报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条 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设立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 中国公民、外国人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从对外开放的口岸出境入境特殊情况下可以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的地点出境入境。出境入境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应当接受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对口岸限定区域实施管理。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出境入境管理秩序的需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出境入境人员携带的物品实施边防检查。必要时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载运的货物实施边防检查但是应当通知海关。 该内容由 张娇娇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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